參議院週一一致通過了《民法典》修正案草案,修改了有關家長控制權的第 1567 條。
下議院已經批准了該項目,參議院在周一的會議上對其進行了三次審查。
《民商法典》第1567條規定,行使親權的人(法定監護人)有權:
- 確定孩子的居住地;
- 出於紀律目的施加合理的懲罰;
- 要求孩子從事適合其能力和生活條件的工作;
- 要求將孩子歸還給任何非法拘留他的人。
擬議的修正案澄清了第二條規定,規定懲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導致虐待或造成暴力的身體或精神傷害,也不得不施加。
因此,根據修正案,父母保留懲罰、警告或糾正未成年子女行為的權利,前提是這些行為不涉及任何虐待或身體或心理暴力,並且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
此外,這些行為絕不能是不恰當的、有辱人格的、虐待性的或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有害的,也不能對其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該修正案旨在使泰國立法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持一致,泰國是該公約的簽署國並致力於尊重該公約。
三讀通過後,參議院議長將把該項目轉交給首相,首相隨後將其提交給國王陛下簽署,然後在《皇家公報》上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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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 政治:兒童權利的勝利首先發表在 Gavroche 泰國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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